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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8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陈相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陈相宇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文岭路5号白金广场C座1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陈相宇,男,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武陟县。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陈相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217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淘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提交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巍俊兵审判员 于泽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