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03执恢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吴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吴斌;杨克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庄国栋。被执行人:吴斌,男性,1974年01月19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杨克玲,女性,1974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吴斌、杨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斌、杨克玲已履行(2017)辽0203民初115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斌、杨克玲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