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阿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阿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滨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秦正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迭元海,男,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南凉小区1-142室。 被执行人:阿健,男,生于1988年1月29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白崖子村村民,住该村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阿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阿健偿还87719.2元,执行费1216元,由被执行人阿健负担。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阿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阿健于2021年4月21日由阿健父亲阿富林给付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0000元,并承诺今年年底给付2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阿健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阿健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我院已于2021年4月16日冻结,无不动产、车辆等信息。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阿健,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在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登记有海东市怡萍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任该合作社理事长。无公积金缴存等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存同审判员:马元尚审判员:沈晓庆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余鹏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