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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韩某某、张某某等陈某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青02执63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住青海省西宁市,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2日,青海省西宁市,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7日,青海省西宁市,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青02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并处罚金(韩某某30000元、张某某10000元、陈某某10000元)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财产状况:1.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2日、同年8月20日、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证券、保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名下的工商、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在执行并处罚金过程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青02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并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跃安审 判 员 吕 山审 判 员 林志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巴 晶书 记 员 孙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