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2执1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紫、白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紫;白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紫,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白灵,女,汉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王紫与被执行人白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白灵偿还申请人王紫借款41000元、案件受理费462元,共计41462元。因被执行人白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王紫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白灵承担执行费5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