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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5民初139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富喜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富喜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3983号原告:富喜民,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原告富喜民诉被告高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富喜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富喜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卫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东燕书 记 员 王**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