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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执恢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吴迪、袁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迪;袁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6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迪,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袁挚,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袁挚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洋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苏金源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