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329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毛爱粉、康新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爱粉;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毛爱粉,女性,1950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康新现,男性,1963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法定代表人:周幸茹。本院在执行毛爱粉与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