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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329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毛爱粉、康新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毛爱粉;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毛爱粉,女性,1950年08月0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康新现,男性,1963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鸦岭乡康沟村。法定代表人:周幸茹。本院在执行毛爱粉与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康新现、洛阳上湖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