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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523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汪志刚、赵海东等王永芬、余红霞、柴金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志刚;赵海东;王永芬;余红霞;柴金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青2523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汪志刚,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云忠,男,1968年11月28日生,蒙古族,住贵德县。被执行人:赵海东,男,198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德县。被执行人:王永芬,女,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贵德县。被执行人:余红霞,女,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德县。被执行人:柴金珊,男,198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贵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与被执行人赵海东、王永芳、余红霞、柴金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7)青2523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汪志刚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3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金删自动履行了案款4000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2721.03元,对余款6646.97元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且委托代理人阿云忠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青2523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仁钦审判员 叶 毛 吉审判员 杨 晓 平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晓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