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大通芮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苗康康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通芮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苗康康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大通芮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MA759BW23M,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景阳镇什家村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财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正花,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苗康康,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蒋口乡葛洼村村民,住该村刘岗组29号。 申请执行人大通芮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康康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1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181.25元及返还物品:车牌号为×××小型轿车1辆、型号为ZL-938F轮式装载机1辆、全站仪1台、空压机1台、发电机1台、三马子(三轮货车)1辆、100米线缆1卷、风管2卷、风镐5个、网管1卷、涂料抢2把、镐钎6件、铁块接2个、压缩机专用油1桶、风炮油6瓶、皮带8根、振动棒2台(一台为50*15米、一台为50*6米),执行到位标的为231.25元(含50元执行费)及物品:车牌号为×××小型轿车1辆、型号为ZL-938F轮式装载机1辆、全站仪1台、空压机1台、发电机1台、三马子(三轮货车)1辆、100米电缆1卷、风管2卷、风镐5个、网管1卷、涂料抢2把、镐钎6件、铁块接2个、压缩机专用油1桶、风炮油6瓶、皮带8根、振动棒2台(一台为50*15米、一台为50*6米),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181.25元及接收该涉案物品。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