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201执恢6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国、程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国;程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李国,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程宁,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额敏县,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即李国与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程宁将自己所有位于哈密红星国际城15栋2单元403室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人李国,    申请人李国于2021年10月9日书面向我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恢62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彦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