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004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罗有权、刁玉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有权;刁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4民初945号原告:罗有权,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告:刁玉友,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文圣区。原告罗有权与被告刁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罗有权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有权以“现因双方合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有权撤诉。案件受理费943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71.5元,由原告罗有权负担。审判员 徐作英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