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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5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等丁正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344438284P,住所地:山西省晋中介休市绵山镇城南村南1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勇,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7LMGOF,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西路地矿小区4号楼2单元221室。 法定代表人:丁正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正钢,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XXX,系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0105民初23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货款1162748元,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万元,剩余欠款362748元于2020年7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如有一期欠款不能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未付款项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二、律师费1500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三、被执行人丁正钢对上述欠款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负担。在本院(2020)青0105执1116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正钢给付申请执行人介休市昌顺丰煤化有限公司现金50000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丁正钢银行存款5024元。通过对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税务、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及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青海琅玛贸易有限公司、丁正钢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艳利审判员庄怀宁审判员敖敏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乔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