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04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季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季;抚顺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142号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晔,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莹,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季,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抚顺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中兴街君悦国际城小区36-49号楼M3号。法定代表人:黄兵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季、抚顺恒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李季已交纳物业费,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青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美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