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2221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祁占龙、马福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祁占龙;马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2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祁占龙,男,1986年2月3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住该村179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马福林,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大滩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占龙与被执行人马福林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福林在户籍地青石嘴镇大滩村无住房,在该村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住址不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马福林到庭,马福林均拒绝接。经网络查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马福林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马福林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本辖区亦无登记商品住房信息。为限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马福林名下银行账户及个人财付通账户冻结,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马福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根据被执行人马福林的失信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马福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祁占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福林的其他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9932.6元。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祁占龙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马福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董永安审判员马剑龙审判员祁建中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达娃仁青书记员马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