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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宋华、孙运珍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华;孙运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宋华,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孙运珍,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者,现住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宋华与被执行人孙运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死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681民初2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