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恢8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钟伟军、许淯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伟军;许淯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8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伟军,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许淯成,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钟伟军与被执行人许淯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6)辽0283执26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7)辽0283执恢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又恢复执行,2018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8)辽0283执恢15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24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820元,执行费3866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2021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抵押),余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了续查封,已抵押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