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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22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崔玉廷、陈红海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玉廷;陈红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845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廷,男,194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陈红海,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本院在执行崔玉廷与陈红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来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玉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