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32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蒋茂和、李玉昕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茂和;李玉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23号申请执行人蒋茂和,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许莉,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昕,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东港市。申请执行人蒋茂和与被执行人李玉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3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茂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2月1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巍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