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124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焦得量、李占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焦得量;李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初2301号原告:焦得量,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告:李占伟,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原告焦得量与被告李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焦得量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得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得量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焦得量负担。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焦得量负担。审 判 员 刘永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玉伟书 记 员 张 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