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7103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洪洗、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等张晓霜、徐立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洗;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张晓霜;徐立耕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7103民初365号原告:洪洗,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八一南路雅馨苑2-1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芳,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晓霜,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徐立耕,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洗与被告新疆瑞源凯阊商贸有限公司、张晓霜、徐立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洪洗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洗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洗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8.02元,减半收取计2174.01元,由原告洪洗负担。   审判长    李圆圆审判员    刘璐人民陪审员    王寿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娜书记员    伊丽米热·阿不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