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民初881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贾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贾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8810号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210300580732565P,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小甲委。被告:贾微,女,汉族,1984年12月12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铁西开发区。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后英集团海城市爱心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晓梅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冬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