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11执恢17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利华、郑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利华;郑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726号申请人:王利华,男。委托代理人:孟森林,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郑东明,男。申请执行人王利华与被执行人郑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铁审 判 员  刘殿和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