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1323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赵明奇、杜银龙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明奇;杜银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3执保319号申请人:赵明奇被执行人:杜银龙赵明奇与杜银龙劳务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323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银龙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执行员 : 赵 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献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