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少华、辛田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少华;辛田野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220号被执行人王少华,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辛田野,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王少华、辛田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少华、辛田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少华、辛田野给付罚金人民币414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王少华、辛田野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