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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1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联文、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联文;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113执恢59号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王联文:关于王联文申请执行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00元、执行费434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王联文与涉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另案当事人徐建英、王联均、段凤琴、周芳琼、先云利、王芹、廖学兵、葛忠义、先云红作为整体债权组与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签订有《和解协议》,并通过2021年3月30日的执行笔录对《和解协议》内容予以明确和补充,即:双方自愿达成用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在金口河区金港湾商住楼尚未销售5个营业用房和10个地下车位以物抵债方案,即分别用位于金港湾商住楼1-6号营业用房作价128344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4-1号营业用房作价149130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4-2号营业用房作价181430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4-3号营业用房作价211255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4-4号营业用房作价1598980元;位于金港湾商住楼负1层12号车位作价350000元、负1层13号车位作价162500元、负1层14号车位作价162500元、负1层15号车位作价170000元、负1层16号车位作价170000元、负1层17号车位作价170000元、负1层18号车位作价166250元、负1层19号车位作价160000元、负1层20号车位作价160000元,负2层15号车位作价105600元以物抵债,共计抵偿债权组10077390元,剩余未抵偿的810元由被执行人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履行完毕并交付王联文。王联文申请执行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段王联文只要求执行4100000元,剩余权利王联文自愿放弃,在涉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两次和解分配中共计受偿270900元,剩余3828290元在此次以物抵债中已全部受偿;王联文作为债权组成员,按份共有上述抵债资产,所占比例为382.829/1007.739。以物抵债中的资产因买卖、过户、办理产权证书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自愿承担。在2021年5月26日,先云利、王芹、徐建英、王联均、王联文、周芳琼、段凤琴、廖学兵、葛忠义、先云红债权组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以物抵债资产置换协议,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从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以物抵债的资产中位于金口河区金港湾商住楼1-2-10-3号住房以288288元的价格与先云利、王芹等10人债权组按份共有的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以物抵债资产位于金口河区金港湾商住楼负1层车位作价170000元、负2层15号车位作价105600元,共计275600元进行置换,置换后该房产由先云利、王芹所有,先云利、王芹在2021年6月30日前补齐差价12688元给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联文同意先云利与张仕均的置换方案,因以物抵债资产和债权相应减少,按份共有所占比例发生变化,段凤琴所占比例为382.829/980.179”。后本院扣划到乐山银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10元,退付申请人王联文810元,收取案件受理费18600元、执行费43400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将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