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景凡、尹国芹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景凡;尹国芹;李思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凡,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尹国芹,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被执行人李思磊,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申请执行人张景凡与被执行人尹国芹、李思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国芹、李思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景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国芹、李思磊给付案件款人民币163278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尹国芹、李思磊可能在银行(信用社)、证券、住房公积金、房产等单位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尹国芹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为轮候查封,依法保全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尹国芹银行账户及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思磊的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现申请执行人张景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席 牧审判员 于 江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