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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80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马贵、宣世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贵;宣世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801执异2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马贵,男,汉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宣世斌,男,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个体,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第三人:韩凤(已死亡),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个体,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贵与被执行人宣世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我院申请追加韩凤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经查证,韩凤已死亡。申请执行人马贵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马贵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孙豫奎审判员吕剑审判员王维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刘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