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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4民初75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建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宋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54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负责人:郭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喜晶、高欣,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宋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车延滔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坚壮书 记 员 徐祺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