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喀什地区文化馆、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喀什地区文化馆;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喀什地区文化馆(原喀什地区群艺馆),住所地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瞿娜,该馆副馆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    法定代表人:王苹,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20)新3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喀什地区文化馆(原喀什地区群艺馆)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喀什市解放南路136号丰材小区土地面积为14901.73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0XXXX号新(2017)喀什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一宗土地及地上一栋三层烂尾楼(地下一层、地上两层)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该工程的承包(施工)单位为新疆新隆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公司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因此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经诉讼在喀什市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发包方(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将该烂尾楼的地上一层抵给承包方偿付工程款。经本院前往喀什市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核实,该烂尾楼目前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因此该烂尾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除以上财产以外,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喀什地区文化馆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莎车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孙延军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