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1执727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孟艳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艳丽;马小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7272号申请执行人:孟艳丽,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马小卫,男,1972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申请执行人孟艳丽与被执行人马小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5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小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艳丽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小卫支付医疗费22749.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马小卫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小卫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马小卫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马小卫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对被执行人马小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22749.44元整,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