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103执376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刘晖、李亚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晖;李亚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3760号申请执行人刘晖,男,回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亚曙(曾用名李林峰),男,汉族,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关于刘晖申请执行李亚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119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6月24日、8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3、2021年5月25日启动传统查控,经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4、于2021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高消费;5、2021年10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人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尚有3513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37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