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25执1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高赛文、卜令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赛文;卜令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赛文,男,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执行人:卜令飞,男,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高赛文与被执行人卜令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5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卜令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赛文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赛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卜令飞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225执1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宏善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郭国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