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27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陈小球、阮绵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小球;阮绵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853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球,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阮绵巍,男,1988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小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27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阮绵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阮绵巍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小球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阮绵巍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阮绵巍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丰田牌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暂未扣押,无法处置。 申请执行人陈小球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阮绵巍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1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6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40元。 因被执行人阮绵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阮绵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张世裕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