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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202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徐小春、俞长俊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小春;俞长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715号申请人:徐小春,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岗沟镇七里店村村民。 被执行人:俞长俊,男,汉族,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村民。 申请执行人徐小春与被执行人俞长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长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偿还借款29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俞长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于2021年4月14日、5月17日、6月9日、7月19日、7月26日、8月11日、8月27日、9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俞长俊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信息。2021年2月23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俞长俊患有胃癌,治疗花费巨大,家中有住房五间,家庭困难,无偿还能力。于2021年7月14日对俞长俊名下的工商登记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俞长俊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信息。于2021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俞长俊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综上所述,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元尚审判员周学俊审判员沈晓庆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刘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