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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恢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仲伟军、许淯成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仲伟军;许淯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恢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伟军,男性,1964年6月24日出生,210225196406240173,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许淯成,男性,1974年11月14日出生,210225197411140454,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年7月26日生效的(2016)辽0283民初3315号判决,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许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淯成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仲伟军借款26万元,并承担利息。二、被告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债务人许太福追偿。(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淯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的账户06×××28存款0.68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