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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马红凤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11民初1081号申请人(原告):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羽,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被告):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被申请人(被告):李某1,女,200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被告马红凤女儿。法定代理人: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被申请人(被告):李某2,女,200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被告马红凤女儿。法定代理人:马红凤,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沙岭镇东干河村。被申请人(被告):李德恒,男,194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被申请人(被告):郭东梅,女,194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河区。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名下存款267623.67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红凤、李某1、李某2、李德恒、郭东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67623.67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58元,由申请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明杰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芳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