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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4民初31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芦媛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153号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晔,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媛媛,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芦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耐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