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82执恢5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龙根、盛良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龙根;盛良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恢530号张龙根、盛良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龙根与被执行人盛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7643.65元,执行费为166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良杰已履行80000元付款义务,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院(2011)嘉平执民字第43号及(2021)浙0482执恢530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