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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90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02民初30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8月8日生,蒙古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新梅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