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602执5309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蒋华珍、尉云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华珍;尉云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602执530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6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华珍与被执行人尉云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4000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尉云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尉云珍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蒋华珍与被执行人尉云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尉云珍分期偿还债务。因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1)浙0602执5309号案作结案处理。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