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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余昌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余昌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127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被执行人余昌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口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昌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已缴纳案件受理费564元、执行费705元及罚款1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