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2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大通县鹿通建材有限公司;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通县鹿通建材有限公司;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21执保75号申请人:大通县鹿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1579946929C,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长宁镇新添堡村。 法定代表人:陈利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豪,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32178144034XC,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镇夏琼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大通县鹿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长宁法庭于2021年9月28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42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30000元,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已依法金额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同仁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州分行尾号0812账户资金130000元,实际冻结214.2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9月28日)。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