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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03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锦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某某;锦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异52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运国英,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鹏宇,辽宁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立,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某,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申请人张某某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肖 宏人民陪审员  白桂琴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龙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