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25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10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何国存等高庆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何国存;高庆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青25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奎,系该村村长。被执行人:何国存,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被执行人:高庆海,男,1970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贵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何国存、高庆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青252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国存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租赁费及租赁损失共计40000元;被执行人何国存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除去23座温室大棚的杂草、修理棉被、修复灌溉设备设施至正常使用;被执行人高庆海对以上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国存自动履行案款21900元,缴纳执行费500元。对剩余案款18100元及温室大棚的恢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何国存、高庆海于2021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18100元一次性付请;被执行人何国存、高庆海于2021年11月10日完成对23座温室大棚的修理棉被、修复灌溉设备设施至正常使用。申请执行人贵德县河西镇格尔加村民委员会同意二被执行人还款及恢复温室大棚的计划且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青25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多杰仁钦审判员 杨 晓 平审判员 叶 毛 吉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