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24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21-10-10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何章礼、张书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章礼;张书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何章礼,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书慧,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本案执行标的37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924执6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图尔贡·艾合麦提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江·吐尔孙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斌书记员    艾尼瓦尔·阿布都热依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