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3754号
原告:秦旭强,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现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赵丽艳,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董浩,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原告秦旭强与被告赵丽艳、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秦旭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旭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雪凌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