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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宁0202民初3712号

张某、肖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9
公开日期
2021-10-11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12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肖某,职业与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