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12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肖某,职业与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