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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执2978号

代玉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玉杰;张志永;孙天训;北京盛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2978号申请执行人代玉杰,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杰超建材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北省泊头市。申请执行人孙天训,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被执行人北京盛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志永,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申请执行人代玉杰、孙天训与被执行人北京盛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27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盛海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志永给付货款3211657.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211657.50元。执行费34517元被执行人未缴纳。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玉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