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洪亮,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庄河大厦祥和园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2321911983××××××××。
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新城滨海大街1号(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区5号楼1069室)。经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建设南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举,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65817445F。申请执行人张洪亮与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项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辽B×××××(金杯牌)、辽B×××××(奥迪牌)、辽B×××××(别克牌)、辽B×××××(金杯牌)、辽B×××××(雪佛兰牌)汽车五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项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金杯牌)、辽B×××××(奥迪牌)、辽B×××××(别克牌)、辽B×××××(金杯牌)、辽B×××××(雪佛兰牌)五辆汽车的车籍,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出租及设定权利负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荣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